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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贯彻落实《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》的通知
2011-03-23 11:06   党委组织部

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自觉交纳党费,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,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,是党员具有党员意识的具体表现。每个党员都应当主动按时交纳党费。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,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。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《印发〈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〉的通知》(中组发【2008】3号)文件精神和市委组织部的转发文件(大组发[2008]21号)文件精神,校党委决定按照文件要求将党费收缴标准进行相应调整。具体调整办法如下:

一、交纳基数

(一)在职教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月工资基数包括:

(岗位工资+薪级工资+绩效工资+津贴补贴)-个人所得税

(二)人事代理党员交纳党费的月工资基数包括:

岗位工资+薪级工资

(三)离退休党员交纳党费的月工资基数包括:

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

二、党员交纳党费的数额

(一)在职教职工党员(含人事代理),按以下比例交纳党费:

交纳基数在3000元(含3000元)以下者,交纳基数×0.5%

交纳基数在3000元以上至5000元(含5000元)者,交纳基数×1%。

交纳基数在5000元以上至10000元(含10000元)者,交纳基数×1.5%。

交纳基数在10000元以上者,交纳基数×2%。

(二)离退休干部、职工中的党员,按照每月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为基数交纳,5000元以下(含5000元)的按0.5%交纳党费,5000元以上的按1%交纳党费。

(三)学生党员(包括没有工资的研究生党员),每月交纳党费0.2元。

三、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

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计算方法,计算公式如下:

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=(应纳税所得额-扣除标准)×适用税率-速算扣除数

结合我校实际,计算公式如下:

岗位工资+薪级工资+岗位津贴+绩效工资-2000元所得,按照下列比例计算:

不超过500元的,税率5%,速算扣除数为0;

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,税率10%,速算扣除数为25元

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,税率15 %,速算扣除数为125元

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,税率20 %,速算扣除数为375元

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,税率25%,速算扣除数为1375元

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,税率30%,速算扣除数为3375元

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,税率35%,速算扣除数为6375元

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,税率40%,速算扣除数为10375元

超过100000元的部分,税率45%,速算扣除数为15375元

新标准由2010年7月起开始执行。在上级党组织未作出明确规定前暂时不补交党费。

党委组织部 

2010年9月15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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